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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6月18日进入一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上班,进公司时公司是以柜面内勤服务岗招我来上班的,上班至今公司跟我签定的是销售人员代理合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理合同,销售人员跟保险公司是没有劳动关系的,他们的一切收入是为了给公司收取保费从中提取的拥金才是他们应得的报酬.可我上班至今一直做的是柜面内勤的工作,一天上班8小时,有固定的工资,跟公司存在属实的劳动关系.公司现只给我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它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都没给我买.我现已怀孕快7个月了,公司前几天以我签的是销售人员代理合同为由说省公司不允许柜面上留有代理合同人员在柜面上上班,跟我协商说要我自己写辞职书给公司,公司补我六个月的工资问我同意不同意 ,公司说不同意也可以等你休完产假回来把你从这个岗位调到别的部门去做业务员,到时候你不同意也得同意.我现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你:1.请问公司跟我签的销售人员代理合同是违法的吗?2.如果等我休完产假回来公司把我从现在这个岗调去做业务员,我可以不同意吗.因为业务是没有底薪的.3.等到公司辞退我和我现在自己辞职离开公司的话,补偿会是一样的吗?4.如果我现在自己辞职的话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麻烦详细解答,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1-02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中常见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此种约定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单方调岗应由以下几个方面做合理性审查:
    1、调岗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如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孕期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调离原岗位等。
    2、是否属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员工所在岗位性质有此需要且属于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员工具有服从义务。
    3、调整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否相当、无大幅改变。
    4、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5、工作条件和劳动便利是否可以维持,劳动者增加的劳动成本是否有补助。工作环境、在途时间等都是劳动者入职时考虑的劳动成本问题,岗位改变造成劳动者劳动成本增多超出劳动者预期,要求劳动者一味服从违反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则。
    6、调岗是否改变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员工不同意公司调岗的,无论是员工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给予员工补偿。
  • 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单方面解除老的关系,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公司和员工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底薪和工资,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是没有底薪的。n  
    一、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如果保险代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n  
    二、现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主要存在两种雇佣形式:一是职业保险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险公司职工从事保险营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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