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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交离职表为什么扣了我接近一半的工资我是一位刚刚大学退学的学生,2015年10月22日去了vivo公司平武移动公司分店上班,当时是试用期,主管说的是40元一天,2015年12月1日就因为一个误会上面的主管吼了我,也是刚从学校出来就融入这个社会,心里有点委屈,我就一气之下私自离职,第二天我就给主管打电话说我不做了,他当时就恩了一声,公司是每个月15号发工资,12月15日的时候我就打电话给主管问我的工资,他说过几天就给我发,等到了12月的27/28号的时候,还没有打一分钱,于是我就又打电话给主管,他说月底给我发,但是月底还是没有,到了这个月,我又打电话问他,他说不要着急我在帮你问工资情况,我就又等,今天下午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工资结了,一共1500元,我很纳闷我就问他,不是说好的50元一天的吗,他给我说的你当时走的时候没有离职申请,本来一分钱都没有的,还是我帮你在老板面前说的好话,我说我给你打了这么多次电话也没听你说要叫我填离职表啊,我说我现在补一张表,他说晚了,我上了40天的班,再加上报销的车费196,算下来怎么也得2196,为什么扣了我接近一半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18-11-02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情况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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