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劳动仲裁判决公司和我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却让我签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份劳动合同有多达三页附加条款,其内容严重违反劳动法。比如,病假不给工资等。我短信和邮件通知公司有合适的岗位随时可以上班,但这份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我拒绝签订。公司说不签劳动合同不能上班,一切要从签署劳动合同开始。并且不签这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就计算旷工。现在公司以我旷工为由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请教律师,我可以要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公司赔偿吗?还有我因为不服劳动仲裁其它判决已经起诉法院,法院也开过一次庭了,18号第二次开庭。我在起诉书中也提到要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再这时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多谢。

劳动纠纷 2018-11-02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关于合同补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