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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月14日入职于现公司,并签订了3年的劳务合同,试用期6个月,到8月13日截止。4月下旬查出怀孕,5月中旬请了半个月的病假,六月上班后公司并没有通知我因为请假要与我解除劳务合同,直到8月13日该转正了,公司以我试用期连续请假7天不给我办理转正手续,目前人事部门也没有告诉我他们的处理意见,请问这种情况公司不给我转正是否合理?如果公司给我办理手续并劝退我,我该如何维权?他们是否要赔偿我?

合同纠纷 2018-11-02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项目招标不是因为你个人失责原因造成的,公司无权单主解除合同。

  • 1、个人认为,这个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和服务期的约定存在问题,服务期的起始日期应该从试用期结束,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情况下开始。单位在试用期还未结束并没能最终确定能否录用劳动者的情况下就约定服务期未免为时过早。
    2、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个人认为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法》与《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并无冲突。
  •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y2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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