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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一审法院裁定我胜诉,对方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前往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不开庭调解的,接到二审法院,民事裁定说我已经请求起诉此案。请问律师们,我应该在哪里上诉?

调解 2021-06-24 19: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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