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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年前我口头和主管说过我要晚回来3天,但是他忘了,然后在初8的时候我们还关于工作的事情发过短信,结果初9就短信告诉我说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旷工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一条却是是这样的,但是我不是无故失踪和旷工,而且初八的短信内容很正常,我也认为他是知道我要晚回去的,并且我过年期间有了点病,现在手里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请问这种状况是否算开除,我能够要到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2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被开除的,没有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单位违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病假不批准还辞退员工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病假待遇及其履行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个开始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 如果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规章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克扣供应商款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则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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