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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7月31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第二年(2013年)上半年(后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劳动局按规定补偿了11个月的工资(伤残补助金)。现在2013年底,拟离职。请问现在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6个月)?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1-02 14: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情鉴定》的条件是治疗终结,或者手术治疗终结,仅剩康复疗养的情形。
    无论是普通的打架(治安)纠纷或者刑事伤害案件,《治安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强制行为人支付医疗费的权力。
    《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调取鉴定所需的资料,你不必担心;《伤残评定》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需要你自行解决,而且程序比较复杂,建议在当地委托律师代理。
    所以综合来说,在适合进行的额情况下进行上次那坚定,同时应当考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来确定合理的进行伤残鉴定时间。
  •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认定为工伤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在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用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阅读延伸  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多少  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指的是工作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必需的伙食消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作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川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根据这一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分为两类:  第一,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经批准同意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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