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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向我借钱用房屋抵押,有做他项权证,约期一年,约期内还款了,下一年又向我借款,原来的他项权证未注销,还需要重新做他项权证手续吗,原来的他项权证有过期之说吗?谢谢

债权债务 2018-11-02 14: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如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
    2.银行下批贷通知书,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拿出他项权证
    3.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放款。
  • 办理房屋抵押,申请人和银行都要做好相关的准备,一般来说双方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二、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三、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具体包括: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这里需要注意,未婚需出具未婚证,离婚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已婚需出具配偶身份证,户口薄。

    (3)借款人单位出具半年内收入证明或当地纳税证,房屋产权证。
    四、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五、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留复印件(身份证3份,其他1份),单身证明(未婚或离婚)需要留原件,房证、土地证有的留原件有的不留,并准备复印件1份,工资证明留原件。
    六、银行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期房需要办理预抵押),银行领到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给借款人,核对原件留复印件1份。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您将按揭房产再抵押的合同行为,如果未经银行同意,则属于无效合同行为。
    此时您与借款公司的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您仍需偿还借款,但对方对房产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再抵押的行为事先经银行同意,且是用已还清部分的份额抵押的,那么在您无法偿还债务时,借贷公司可以诉请拍卖您的房屋,就其所拥有的抵押权份额优先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另一部分。
    如还有剩余则属于您个人所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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