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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慢性病医疗期规定

劳动纠纷 2021-06-26 12: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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