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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顾客拿着3张1000元面值的超市储值卡到前台换取6张300元的加12张100元面值的卡,由于员工的失误,给了顾客6张300元和12张200元的储值卡,电脑单据上也写的很清楚  3*1000元 换了 6*300元+12*200元,差额为-1200元,顾客也签了名,等顾客走了才发现多给了顾客1200元的卡,由于找不到顾客的任何资料,所以向公司申请了冻结顾客的卡,希望顾客能回来找我们,我们好跟顾客致歉,要回多给顾客的卡并给予顾客一定的补偿,大概10天后,顾客来找我们,由于当事人不在,顾客留了电话就走了,等我们回访顾客的时候,顾客不承认多拿了卡,一口咬定只拿了3000元的卡,当得知冻结的是200元面值卡的时候,他改口说当时他要的是2张300的,和12张200的,共3000元,我们当时说如果是这样的话,拿我们把你200元的卡解冻,反之冻结其他4张300元面值的,顾客有些迟疑,说好,但过一会说我们还是不能随意冻结顾客的卡,我们说要和顾客面谈,把单据和监控给他看,希望他能承认此事,但顾客就是一口咬定只拿了3000元的卡,要求我们解冻他的卡,而且不能冻结其他的卡,并对见面一事予允否决,要不就投诉,闹大。。。  当然我们做服务行业,不希望把事闹大,而且我们也不能让顾客投诉到总部去,虽然员工有过错,但我们也不希望她赔1200元,这是她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求助下,这件事到底该怎么处理,员工说想报案,因为顾客不肯和我们见面,所以想通过警察来解决,至少能见面,顾客能承认此事,当然肯定会给予一定的赔偿,员工只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证据:1.有顾客签字的电脑单据,卡号、面值、张数、总金额都写的很清楚。      2.有监控录像,虽然看不清卡的面值,但很清楚的显示员工给了顾客18张卡。这样顾客是不是属于侵占罪?  有要回来的机会吗?

刑事辩护 2018-11-02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条这么简单。
    2、发薪日是在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吗?假如规定每月10号,结果推迟了3-10天才发,并且用人单位也已经出具了延迟发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即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什么叫拖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界定,实践中一般按一个月计。所以很难就此推断用人单位违法。
    3、由此员工提出辞职,如无其他证据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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