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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3月1日入职的,2013年2月28日到期。2013年3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正常2014年2月28日合同到期。但是我是提前休的产假2014年2月12开始休产假,2014年6月19回单位上班,回来后,单位要求调岗调薪,我不同意,又以期间社保没给员工上为工作失误为由,给我降薪,是否合理,如果我被迫离职了,能要求补偿吗?可以补偿多少?

合同纠纷 2018-11-02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变更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协议,所以不是所有的调岗都是合理合法的,只有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或者有职工管理制度,可以调动才合法,这样的制度还要经过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所以你可以到劳动局监察科举报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主张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调岗应当协商一致,或有合同依据,或有管理制度依据。否则,企业应当责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可以向单位主张补偿,建议先协商处理,否则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调整岗位与辞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等同。但公司调整岗位不合法的,可以申请仲裁。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公司调整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
    (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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