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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医生,今年2月到某医院求职,医院要我先到上级医院进修,由医院推荐,未签订合同,医院未支付任何费用,进修期6个月,期间的吃宿及平时开销全部是自己掏钱,8月底进修完回原医院上班,9月4号正式开始上班,现已上班一个半月,医院才要求签订合同,但要求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5000元的风险保证金。请问,我可否要求医院补发进修期间工资?如果可以,具体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医院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现在我要辞职,需要提前多长时间申请?由于是新增设科室,只有我一个人上班,除每周一天的假外,中秋和国庆都没放假,工资应该怎样计算?9月份的工资医院只发1200,并要扣除1000保证金是否合法?急需解答,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1-02 2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
    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
    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 (1)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内:即使合同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合同的这一条也无效,你只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后就可以走人,不用管公司是否批准,这样走既不违约也不违法。
      
    (2)如果你不是在试用期内:法律规定、合同也约定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有效,你提前通知后没有到30天就走,是违约、也是违法,应当承担因违法辞职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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