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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两个月了无故辞退,怎么办?我是2015年11月30日进入南京这家公司上班,一栋办公楼,我在11楼,12楼也是分部,还有20楼是公司的行政部门,应该是总部吧。刚进公司的时候,我就问给我办理手续的人事,她说试用期只有工资3700,别的什么都没有,10号发工资,是现金。试用期是1-3个月,不超过3个月,表现好的可以提前转正。试用期转正后才交五险一金,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打卡。看着公司规模挺正规的,所以也就没有再追问,是自己太过于相信了。2016年1月27周三下班时,人事跟我说我来了快两个月,这两天有空准备一下转正申请,并且还提醒我如果之前有社保的,要转到南京。当时因为手里有事情,要赶活动的稿子。所以1月31日周日的时候将转正申请写好,人事说楼上20楼的行政部放假。因为2016年2月4日过年放假,所以人事又说年前转正的话,行政部没时间,所以我就自我安慰,年后2月15日上班,年后再转正吧。但是2月1日下班,我部门的主管说辞退我,因为说话太绕弯子了,我想那就2月3日下班了,好聚好散吧。所以先把自己零碎的物件先带走,因为公司没有给我配电脑,两个月来一直用的是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所以电脑就没有带走。但是没想到,2月1日晚上主管就逼着我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清走,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真的很气氛,做事太赶尽杀绝的意思。并且来上班的两个月时间,根本没有人带我,自己很努力的付出,正好是年底,正是最忙的时候,最最打杂的事情,都是我一个人。现在把人利用完了,就这样把我踢走。现在我该怎么办?手里没有有效的证据,恳请大家帮帮我,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1-03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请看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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