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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随意变动岗位和工作地点,合同到期后(违反劳动法拒签)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本人劳动合同三年期限,从2012年4月1号到2015年3月31号。于2015年3月25日接到公司岗位调整通知单,事先与我协商不一致,我不同意调整岗位(理由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车间从去年9月停产到现在),要把我从电池片事业部技术主管调到组件事业部技术管理岗位,具体岗位没有明确,后和人事部门沟通问具体是什么岗位薪资待遇会变吗?人事部回答说:具体什么岗位等我过去报道了由主管具体安排,薪资按照所处具体岗位进行调整。通知单还说:逾期未到岗(2015年3月26日到岗)或据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将视作旷工处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并根据乙方的专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在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予服从。还有当初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而现在已经快三年一直在江苏上班,事先调动工作地点时没有任何书面或者邮件通知,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公司发调岗通知单后,我有书面回复了拒绝调岗申请书给了人事部,而且现在我还在以前的工作岗位正常上下班,这样做我没有什么过失吧,所有的证据我手上都已经准备好,只等合同到期后申请劳动仲裁!

我离合同期满就只有几天了,这明显的是想让我自己离职,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现在我认为公司已经违反法律法规了,我要求2N+1(+1是因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赔偿,可以吗?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和我调岗续签该怎么办?如果不续签,应该给我补偿金还是双倍赔偿金?

合同纠纷 2018-11-03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果调岗与上述相反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你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除非有必要的情况,单位是不可以强制变换你的工作岗位的,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离职,理由是非本人意愿调动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或者提前三十天告知你,就是暗示要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索赔多一个月的工资。直接找你们老板就可以了,让他明白这条规定,要是解决不了的话,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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