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是长春某施工企业员工,2012年5月参加工作,6月毕业,7月入职,2013年6月转正并工作至今,于2014年12月中旬签署冬休合同(只有一份公司存放不给员工,内容大概是从12月到明年3月期间冬休,这4个月工资半支,明年4月起逐月补齐),期间一直在公司上班,2014年12月29人事经理让我以个人原因离职,说本人反应慢不适合公司发展领导决定的,但只给我11月全支和12月半支(公司制度工资为本月底发放上个月工资),本人不同意签署,就把我工资停了(包括11月的)至今未给,1月6在公司内张贴加盖公司公章的通知(图片无法加入,内容大概是12月31前不办理解除劳务合同相关手续公司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我,我毕业入职到现在只签署过员工入职表和2012,2013,2014年的冬休合同)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么?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解释?我只是一个在工地干活的孩子每天不分昼夜工作赚钱很辛苦的只想拿回属于我的,现在被迫离职却不敢告诉父母,希望好心人士能给予帮助,再次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1-03 1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1、员工自动离职,不办理离职手续,单位需要将离职信息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邮寄至员工住所,如无法送达到员工本人或无人签收,可在报纸等公开平台上公示此员工已离职的消息。

    2、关于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离职是由员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与办理离职手续不是一个概念,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于其第二次就业的时候,供新用人单位审查。有的员工离职,需要原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那么用人单位有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3、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对于超过规定的旷工时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已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
    1、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
    2、办理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作计划、技术资料等。
    另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公司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4、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认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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