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劳动法 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我是在IT公司,05年进的公司,一直从事非销售岗位,2011年7月开始申请转入公司的另一个渠道销售部门,当时在面试及确认工作内容时是确定了工作内容和大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即有特定现有的渠道客户和门店,不需要从事下单,找新客户等方面的考核,而且所销售的产品为家用的台式机和笔记本之类。当时成立这个部门的时候也明确工作地点在厦门(当时成都也有近30个人),厦门的团队有十个人,大老板也在厦门。我们的业务过程是通过邮件和电话来联系客户,达成日常工作和业绩。但2015年3月由于这几年有厦门的同事离职或被裁员,只剩下了4个人。4月1日新上任的老板(在成都)通知我们四个人必须转去公司的另一个部门工作,也是销售工作,但客户群体不特定,并且需要自己去找客户,下单等一系列的工作内容。而且不提供其他的就业机会,也不允许自己在公司内部找其他部门面试。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好在成都进行统一管理,不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合格。在这家公司签合同时,合同条款都是程序化统一的格式,只明确了工作地点,没有明确工作具体内容和面对的工作对象(只是用统一的销售级别来确认,比如说这个职位是什么level,是属于销售性质)。我在收到通知后的20天用公司邮箱正式表达了我的拒绝换新岗位,因为我所在的部门是存在的,只是要把我们移除,以便新老板在成都另招4个人替代我们的工作。现在HR初步告之我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没有调整我的工次级别,合同约定也是销售岗位,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样的话,他们这样合理吗?关于说没有违反劳动法,没有调整工作地点和工资级别的理由,而且一样是做销售工作。这份工作这四年以来,以及成立初期在确认转岗时,已与招聘方明确的了工作内容和所面对的客户群体,现在是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从我个人角度是无法能胜任新的工作,到时也是面临离职的风险。真的很想寻求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4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裁员的程序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同时可以提前与当地劳动部门沟通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自建立劳动关系起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需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把招聘广告的内容作为录用条件。
    第二,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此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第三,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只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还要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