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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5至2010年期间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在上班期在它单位注册了二级建造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开始),在原单位上班期那单位没有买社保,还托欠了我一些工资。2013年我去那公司注销我的二级建造师才发现,那家公司用我的二级建造师承包一个工程,我是那项目的项目经理。导致我没法注销。请问我怎么维权。

合同纠纷 2018-11-04 1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9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单方面解雇你的要支付18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 公司注销程序: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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