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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安装施工单位,工作是在项目上。我是2月6日给公司老总打电话说2月7日要去公司办理辞职的事,老总电话里让我按公司的正常程序来办,还让我把在公司借的公司的笔记本电脑还了(工地上我那边工作的事都在电脑里,就相当于移交了工作)。我在2月7日去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当时人事部经理就说辞职的话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然后就和他谈了一下情况,我是10年7月份和公司签的3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已经考过的一级建造师证注册到公司。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合同,有些条款是手写添加上去的,当时我和老总谈的,他写一份我写一份。其中主要添加了这样几条:1、由于我是自己通过了一级建造师的考试,证书注册下来后公司每月给我1500元的补贴。2、劳动报酬里头添加了保证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每月递增,年总收入保证在8万元以上。3、解除劳动合同后添加了甲方配合乙方相关证书的转出。做好合同签了后公司给了我,我自己写的那份,当时我也没在意。在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下来后,公司在2010年年底给我发了1万块钱的奖金,后来喊我补签了一份承诺书,(当时我是不同意签的,想到还要在公司干也就做了点修改签了)大概是这样的,我在职期间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到公司。现在在公司工作了1年半,所有的收入(包括那1万块钱的奖金)加起都没有当时谈的年收入8万。现在辞职公司意思就是要退还那1万块钱的奖金。我跟人事部讲的是公司给我的待遇加上那1万块奖金都没有8万块一年,然后那个承诺书上写的是在职期间,我辞职了肯定就没在职了,证书肯定要转出去的。然后人事部经理讲的他等哪天老总心情好了给他讲哈,看哈该咋办。等到通知去办转证和解聘证明。

建筑工程 2018-10-02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对工伤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该将工资待遇在15天内结清,如果工伤被评为伤残等级的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应该支付的赔偿款。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1、其实员工提出辞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的,只要员工和单位没有经济纠纷,那么员工只要按照本人意愿,同时根据法律要求提前书面通知单位即可。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员工仅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到期后员工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或者以此和单位产生纠纷,那么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合同补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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