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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司机,在货物代理公司开物流车,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然后之后出了一起事故。,老板就不发工资给我。



我之前去过两次当地的 劳动仲裁部门,他们以两个借口推脱责任。第一次是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该车无法证明是属于公司的,除非是我能在车管所那里开证明该车是公司的,但是车管所答复说该车属于私人非公司的。也就是个人挂靠公司的车。劳动仲裁的人就说我证据不足无法进行仲裁。之后去,是他们叫我自己去找工商部门或者工商局网站查该公司的信息,我也查了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有的。现在我手上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老板签名或者公司盖章的票据,有些拉货物的票,和老板发在我手机上的工作任务安排,以及打工资来的银行账号,有公司也有老板的个人账号。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还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申述吗?

仲裁 2018-11-04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上述两种方法相对要快一些,如果还不行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工资:一是可以采取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可以先同老板商量,若老板拒绝支付工资或者一直拖延支付工资,则可以采取上述仲裁或者起诉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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