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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中医门诊上班有四年多,主要工作是:白天熬药(机器),晚上门诊部守夜,还有就是二三百平米的门店清洁卫生。劳动合同只写了工作为熬药、值夜及清洁。时间上基本上就是白天晚上。工资只算的一份工作(据说值夜为主要工作,熬药为兼,但熬药的上班时间就有9小时之多,每天除了约2小时自由时间,其余均为上班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晚上守夜的职责之类。平时都是住在门诊里面的一间屋子,是领导给安排住这屋子的。上月17日凌晨4时多,窃贼打开了外面的一个卷帘门,进来直奔收银台,盗走了据说有3577元现金,整个过程约三分钟,没有盗药品。我因白天上班熬药,也不是全职保安,(也没有领取双份或三份工资,一月工资也就2千元左右。)我睡在里面的值班室,离收银台远,加之窃贼动作很轻,就没有发现。现在单位将这一事件的责任定我全部负责,并作出赔偿70%即2500元的决定。请问这个事件我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我的责任很小。我申请仲裁或诉讼我是否能胜诉?恳请擅长劳动纠纷方面的律师解答一下,谢谢。具体细节还可询问补充。注:本人是肢残人士。恳请给予法律援助!

合同纠纷 2018-11-04 1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系数应该是
    21.75天/月。
    1、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8)=月工资收入÷174。
    4、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 可以,但基本工资应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约定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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