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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家事务所,我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我不打算续签合同,但公司老板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续签,原因主要为:公司所代理的一家记账企业,由于会计失误于2012年3月未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几份,涉及增值税10万元。我从2012年10月担任该部门的管理工作,于2013年9月发现上述差错,因为已过认证期限,所以把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原来一直挂账)作了会计处理,未向所长报告。我的合同于2014年9月到期时,那户记账企业提起此事(以前未提过,以为原会计已处理好),我马上上报了副所长,副所长隔了几天上报所长,所长提出要我留下处理此事,于是我续签了一年合同。2015年初,我查询相关文件,按规定将未抵扣发票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审批,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批复,预计批复时间还需半年以上。刚好我的合同期又到了,所长希望能够再签合同,但条款极为苛刻,平时也经常扣减工资,如要离职需全额赔付上述事项损失,现在我要离开单位,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呢?我要怎么做更合适呢?

合同纠纷 2018-11-04 14: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书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1、合同到期,员工提出不续签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只有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支付,满半年到一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

    2、工伤8级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退还工伤证,一次性获得15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第一项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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