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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9日我去公司面试 去公司前 公司办公室的人员通知我们必须交纳3000元押金  并且开具发票 进入公司后 公司进行了培训:所谓的培训就是由老职工带新职工进行简单学习,并不是由专门的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来培训我们,然后等到12月26日晚上公司领导给我们所有职工一张培训协议 说的是 新职工自入职之日起5个月内为培训期 如果员工 从事不足一年离职的话 要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从工资中扣除。签订协议的时候  公司没有任何领导出来解说这些条款 后来没签订协议的人  领导都找过了 结果都签了 我于2014年05月07日向公司领导提交了辞职报告 并且经过领导同意才从公司离开 直到2014年12月 我才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 却被告知公司要求我返还5个月培训费6000.这样的话 我2014年04月和05月 以及我的押金都被扣除 正好抵消了培训费

合同纠纷 2018-11-04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员工培训是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公司从员工工资内扣除培训费属于违法的。
  • 离职后公司扣你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取决于你在入职后接受的培训的性质:
    如果入职时接受过公司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则会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需要设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前离开公司,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的规定。
  • 辞职要扣培训费用合理吗?   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但是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然后违约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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