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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通过派遣公司在一家单位上班.工资一直是3500.2年后单位效益不好.要降工资.个人不接受就辞职了.辞职当时欠7.8.9三个月工资.10月份开了.每个月就按合同的1500开的.每个月少开2000.我就去了劳动仲裁.最后仲裁裁决9月份的工资没到1500补了9月份的差价.还补常了经济补偿费4500元.现在对方不服也就是派遣公司.上诉了.到现在还没有说法怎么办.我该怎么办.上诉后在上庭会不会影响之前仲裁的结果.之前仲裁的结果我也不是很满意.只是心思差一不二得了.现在我能不能去问问.但是去找谁呢.重新判我的补偿会不会比仲裁的裁决多呢?

劳动纠纷 2018-11-04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如果出现劳动者的工资被用人单位拖欠的情况下,根绝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劳动冲裁来讨要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是单位认为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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