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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5月21日在一家会所保安部入职担任保安,好入职时公司说好是1800管吃住的 。在此工作四个多月了公司只发了我10天工资,每次找领导讨要工资,领导总是以公司现在困难为由暂缓发放工资,无限期拖欠本人工资,本人在这里工作四个多月了,公司一直没有和本人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国家规定给本人购买劳动保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个人权益,我们有六七个人没发工资,(还有二三十人在公司里耗着)就我们六七个保安把他告了,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们找记者曝光了他们,老总威胁我们不会给我们一分钱工钱,告到哪里都没用,老总奉陪到底,现在我们很无助,现在逼迫我们主动辞职,我现在没有辞职就跑出来了,我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告到劳动局,劳动局的审批时间实在是太长了,我们只能等待,还必须放弃任何的赔偿和劳动保险,才可能拿到工资,如果走劳动仲裁程序,则需要大概半年时间,还不一定能拿到,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11-04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终止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条件),这种劳动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
    (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不是对违法者的无原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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