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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职业:司机,2009.8月进公司,无签劳动合同,2013.6.30辞职到期。基本工资2400元,物补助费330元,加班费平均是一百多(公司说法是补早上8点30分前半个小时的回班费)扣个人保险期限170-199元,月平均工资在两千七上下。包吃住。上班时间:早上8点打卡上班,至下午18点30分钟以后打卡下班(下班视工作情况定)每月上28天班,休息2 天,从没有法定假期。这种情况可以索赔加班费吗?听说只能索赔近两年的加班费??对吗?:你好,手上没有考勤表,只有工资条和银行的工资卡和表。上班是打手指卡的,公司会有上班记录,也有原司机的证明我们是上了28天的班。现在听说好像只能索赔近期两年的加班费,对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4 1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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