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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为一民营企业,总公司在四川,分公司在重庆,我在分公司上班。2009年6月5日进入该公司,6月6日调到重庆上班,一直到今天,在这一段时间内,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保险类的,是全日制上班(计件工资),有时每周上班6天半,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当初老板给的工资还算可以,就没有说什么,打算就这样做两年就默默的走人好了,可是没想到老板是越来越抠,在2010年8月下调工资,到2011年12月员工罢工,上调了工资,但还没有09年的工资高,想想就来气,也想辞职不干了,所以有去劳动保障部去告他们的想法,我知道公司肯定要赔偿的,(社保+1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但是具体还有什么就不清楚了?能证明我在该公司工作的,只有同公司同事和工资卡(工资卡是自己办,然后把卡号交公司发工资),本有一张2009年6月6日的调令,但分公司收交了。对了,还有2011年的上班工作记录,但那是自己填写,组长签字。请哪位熟悉此类事情的高手给指点一下?

仲裁 2018-11-04 1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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