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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和您咨询一下劳动法方面的事情。

今年5月份初进的公司也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进了才知道正常10号发工资,但是公司每个月都推迟到30号才发或者下个月初,所以7月份中旬的时候提出辞职,也给公司领导发了辞职信,领导批准了,也按照公司流程交接了。但是到现在对方7月份的工资都没有给我,之前问说9.3节后再发,结果节后再问就说这个礼拜不能发,要到下个礼拜2才能发。(公司说离职员工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要走报销流程,他们公司星期2.4的下午才能报销)但是今天就是星期四。很反感公司的做法,如果对方一直推脱,我该怎办?如何使用法律效益来保护自己?

劳动纠纷 2018-11-04 1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递交一份书面辞职申请,落款日期为当日,申请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工资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数发放。  第4天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包括物品交接等)。
    同时领取个人档案(一定要由公司贴封口条,盖章方可),自己暂时完好保管即可。
  •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抢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进行通知,然后劳动者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
  • 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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