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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性质

合同纠纷 2021-07-04 0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是: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第六,构成要件不同;第七,免责事由不同;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第九,责任形式不同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主要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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