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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声明    鉴于                                                                                                                  为本智能家电家居的核心研发团队成员及日后成立公司的原始股东,即本团队所研发的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归以上成员共同拥有。本着为团队的团结研发、共同开发进军智能家电家居市场,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现以上成员共同作出以下声明:1、研发成果所取得的发明专利归以上成员共同所有。2、团结研发、共同克服研发困难。3、以上成员任何时候不能私自从事同业竞争的项目或担任其他公司的研发成员。4、如以上成员转让其拥有的发明专利份额时,则本团队享有优先受让权。5、如以上成员有退出研发团队的情形,则不再享有退出时正在研发的发明专利权利,但仍享有该发明专利的使用权。6、本着为团队的健康发展和抵制外界的竞争,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以上声明为以上成员共同作出,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则违约人每人向其他成员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赔偿其由此给其他成员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触犯法律法规的,则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    年    月    日签订

2018-11-05 0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职工为私利或私愤泄露商业秘密;  
    8、发生意外事故
  • 侵犯商业秘密法有惩罚性赔偿,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若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
    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三)刑事责任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法》219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该罪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单位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1、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没到员工要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2、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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