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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第一条: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生成、或收集、或使用的与其现实或未来业务以及与其科研开发有关的任何资料;公司已有客户、潜在客户、合作伙伴及供应商的信息资料;公司项目现场的服务、管理、工艺及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及其他相关商业电函;公司薪资结构、人事及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公司其他人的机密资料。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公司客户及公司合作伙伴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4)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公司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项目资料、试验数据、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5)鉴于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具有所有权,因此乙方同意:①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任何形式的聘用,不为甲方竞争对手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顾问服务。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光盘、U盘、移动硬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③ 乙方承诺离职后承担与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和不能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为止。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第五条:其它(1)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协议形式存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员工)签字:身份证号码: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这份协议我签字了。。。现在我辞职了。。。我自己重新开发了产品和原来公司属于同一行业,我违反了协议了么?如果我还想在这行做,我该肿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8-11-05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不构上泄露商业秘密,主要看公司看以下方面:
    1、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2、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3、这些秘密是否能给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4、这些秘密不为公众知悉 但是所有的以上情况公司都要举证证明,证据充分的才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机密。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承担的责任: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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