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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前段时间经朋友介绍,我在一名姓张的人手中干了份工程,工程完工后,张在工程所属公司结算后失联了,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到我手中,现在公司还欠张另外一个项目的工程款,请问对于张的失联公司是不是有责任的,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张所欠我的这部份工程款吗,我们是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

债权债务 2018-11-05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前提首先要明确,没有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建立工程发承包法律关系;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提起诉讼。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及其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 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
    为获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力量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建立和谐正义的建筑市场秩序。
  • 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可以诉之法律,法院会支持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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