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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西安)去年4月份经发包方(在银川)介绍,和总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所盖章子为发包方章子),开始进行施工,工程于4月底5月初完工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使用。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支付总造价的30%;完成90%工作量,再支付总造价的40%;其余款项完工验收一次付清。但现在距完工已经过去快一年时间,经再三催要,仅支付不到总造价的35%,每次打电话不是推诿就是不接,迟迟不付款。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1-05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笔者曾操作一起这种案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amp;lt;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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