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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准备签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部分内容如下:“工程施工意向金为-----万元,待乙方参加正式招标中标后此施工意向金转为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且甲方不支付任何利息;如乙方因自身条件在招标过程中未能中标,本意向金甲方在开标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本《建设工程合作意向书》同时作废。”请问收取工程施工意向金是合法行为吗?

建筑工程 2018-11-05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有以下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按项目招标控制价的2%以内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按国家服务收费标准的2%以内收取,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施工项目采用高额保函的,保函额度按《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暂行办法》(丽招管办〔2013〕13号)设定。
    (四)进入承包商名录的企业可以选择年度投标保证金。
  •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
    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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