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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8年进入桂林某家大型企业上班的,当时发有上岗证,单位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直到2006年才将我们转入桂林某家劳务派遣,合同签到2011年9月。今年4月,单位借口要换劳务派遣公司,,要我们以个人名义解除与原劳务派遣的合同,与新的劳务派遣签约,我没签。4月底,单位强行解除我的工作,要我回劳务派遣报道,并声称只赔偿我自2008年1月1日起的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上述情况我已经在30号左右咨询过,建议我申请仲裁。我单位有上千名和我情况差不多相同的劳务派遣工,只是进入单位的时间长短不同。单位单方面更换劳务派遣公司,规避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我现在想请问律师,就上诉情况,我能否向媒体曝光,寻求帮助。需要注意什么?

劳动纠纷 2018-11-05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 公司单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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