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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我们兄妹四人(三兄弟一妹妹),在1980年由我本家大爷主持下给我们兄弟三人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中注明由我负责赡养奶奶并全部继承奶奶的财产,其余两兄弟无权干涉。我们的父母则由我的二弟和三弟负责赡养并继承父母的财产。我已经独自履行完赡养奶奶的义务,奶奶现已过世,但是二弟与三弟目前因为赡养母亲(父亲已过世)而产生纠纷,并且三弟一开始起诉至法院要求二弟履行赡养义务,现又将我们其余所有姊妹全部起诉,要求共同赡养我母亲。请问:当初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应当有效执行还是被判作无效?如果无效,当初我独自赡养奶奶时两兄弟分文未出法庭会否给予考虑?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继承 2018-11-05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2、生活上照料
    3、精神上慰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3.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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