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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23点左右我们的车加好油后行驶在回家(平桥)的路上(金波湾对面),突然右手边驶来一辆白色摩托车差点撞上我们的车,此时我车驾驶人紧急刹车并打方向盘,只见对方的摩托车摔在地上滑行至前面很远,司机从车上摔下来在地上滚了两圈,紧急刹车后我车上前排两人赶紧下车询问对方司机身体情况。谁知在对方朋友赶到后动手打了我方的人,我赶紧报警。警察来了以后对方一下汇集了10多个男子,并且当时司机和警察说我们把他撞到并殴打他。后来直接躺在地上,等待120接应,期间对方朋友殴打我方驾驶人,致左腿受伤,交警来后录完像,询问了一些问题并测试我车上人酒精含量,登记后便走了,最后公安来了。把我们带走,我们以打架斗殴被害方审讯了4小时。至现在对方当事人在医院。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交通事故,由于当时我们没有考虑到公安不会帮我们出来交通事故方面的事情,所以让交警离开了,现在还能说这是属于交通事故受理吗?二:公安把我们带走以打架斗殴的名义立案,那趟在医院的对方当事人并没有被我们打伤而是摔伤,这个费用我们要负责吗?

交通事故 2018-11-05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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