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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本人于2014.6.4早上7:45在去店铺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到后送到医院(店铺上班时间为早上9:00)。清醒后已第一时间报告店铺负责人,经同意先治疗后递交请假证明。住院期间,店铺负责人(店长)到医院转述公司意见(店铺的营业执照为武汉市个体户,法人是公司总部的一个主任,非老板。工资也是由公司总部浙江发放的):立即递交请假证明。递交后,店铺负责人打电话我说公司不认可我的请假证明,限我3天内去上班,否则就按旷工开除。我因当时还在住院治疗期间,无法上班,店铺负责人就一再强迫我让我自己主动写离职,,否则公司就等着被公司开除。出院治疗期间,我再次递交了请假证明,他们都不理睬,还拒绝为我提供处理事故所需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店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从出事到现在,公司人事部多次打电话我口头开除我,也没给我任何的经济补偿,以我不写离职为要挟,拒绝发放我受伤后的工资,拒绝提供我所需的资料。请问各律师,现在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应该给我什么样的赔偿呢(我是2013.9月入职的,平均工资每月扣除社保后3474.5)

仲裁 2018-11-06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工伤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邰某所在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在先,无论邰某是否受到工伤伤害,都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受到10级伤害后,依法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没有疑义。
  • 当事人离职证明已经丢失,原来公司又不肯补办,建议当事人在入职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
    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 1、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员工有矿工的行为,单位只能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但是不得克扣员工工资。旷工行为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也可以以此开除员工,但是不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
    2、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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