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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企,5月初急需有实力的设计人员,大批量工作,将我挖角过来当时口头约定:五险一金全上,实得薪水5500元,不扣个人缴纳部分由于当时公司注册未完成,所以没有签订任何就业合同,没有上保险和个税当月实发5500元,没有签字领工资,也没有工资条(从来不发工资条)从7月开始发薪水的时候在财务的统计表格上签字开始每月代扣保险和个税,单方面推翻了原口头约定,我继续工作7月底公司注册完成,与员工签订雇佣合同,老板告知大家:为了“合理避税”,工资单上都要写900~1000的基本工资其他工资部分按绩效工资来写,但是仍然按照5500的个税标准扣除合同始终没有签订,悬着这件事情,那段时间工作非常忙,大家谁也没理会到12月初才签订了合同,写了试用期4400,转正工资5500,合同没有发给个人,公司收走了,我不太确定是否写的是1000元基本,其他是绩效至12月我计划买房,索要保税证明,他们才承认从未缴纳个税,但是不退还口头承诺补交并且以后每月按实数缴纳。至今,档案转调和保险办理还没有完成,个税仍未缴纳12月14日老板宣布一个大合同流产了当天下午老板找我谈话,说目前公司没那么多工作了,给我个人降薪至每月1000元这个职位没有那么多工作需要忙了,让我考虑考虑能否接受这个薪金调整遭遇“软降薪”,逼我辞职工作期间9月份前从来没有休息周六日,只在平日单休一天9月份后单休周日,周六全天工作,从未给付加班费通宵工作、加班至午夜是常事,(11月起有加班记录单)公司没有加班费这个制度但是上月发薪水的时候却因为有限的几次迟到扣了200元现在老板不给我安排工作,只是耗着继续工作下去是不太可能了,老板如此卸磨杀驴,寒心了我只是想知道根据以上的情况,我可以从哪个切入点维权?能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尊请各位专业人士指点迷津!谢谢!

综合法律 2018-11-06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即使工作1年也是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所以不给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 1、员工在试用期加班,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加班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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