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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0日,我与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同意向我发放最高额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止。该合同签订当日,我又与程某、陶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属于三人联保形式,即是:各借款5万元又互为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借款并未发放,隔日由银行单方面将借款交由陶某一人领走。后经我几番催要,陶某给了我2万元并承诺5万元借款利息全部承担。事实证明该借款利息结至2010年12月20日,本金未还。借款逾期后,陶某程某失踪,银行与我多次寻找未果。2014年初,银行起诉,我未到庭答辩。2014年4月8日,法院判决我返还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我感到被恶意欺骗。请问我如何为自己开脱?借款合同有没有效?能否以银行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不当为由,毕竟我并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人,如今造成损失,银行、陶某应付什么责任?拜请指点迷津,鸣谢!

银行 2018-11-06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 一、虚假购货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购货合同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借款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般来说,归还银行借款是不需要再提供借款合同的,只要把资金足额丰入还款账户即可。如果是贷款到期归还,银行会自动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如果是提前还款,借款人可到银行信贷部门申请,信贷人员从台账上往前台发个指令,并打印出交由借款人提供给前台即可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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