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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家兄弟三个,他排行老小。有一间单层土坯老房子,还有一间两层的楼房,都是父母建的。现在分家的时候,大哥提出不要房子,因为父母帮他帮得比较多(结婚父母出的钱,还帮他带了三个小孩)。二哥提出楼房归他,(结婚父母出的钱,也帮他带了两年小孩,后来嫌父母带的不好就自己带,还说是父母不帮他带)。现在就剩下老房子归我老公(我老公是在我家当上门女婿,我们结婚他父母没出钱,小孩也没帮我们带,现在有两个儿子,大的跟我老公姓,小的跟我姓。结婚前他父母就说楼房一楼是他二哥的,二楼是我老公的。我们会负责赡养父母及后事的1/3)。现在他二哥要独占,大门锁也换了,还扬言要把我们的东西丢出去,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继承 2018-11-06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被赡养人尽到赡养的义务,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以及精神上的照顾,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补偿赡养费的权利,要求子女尽到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
  •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在法律上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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