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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在工地上做事,无保障劳动合同的那种,因斗车与工地上一年轻人发生纠纷,我爸爸借用了对方的斗车,对方有3辆,我爸拖对方看管的斗车不见了,他就借用一下拖了一车沙子,后来打算去拖两包水泥,对方就问我爸要,我爸说就再拉两包水泥,就还给他,但是我爸又说了一声,这车也是公司的,对方就把我爸连车一起推倒了,我爸生气的打了对方的手,对方就爸我爸的眼睛打伤了,现在在医院住院,有可能会有后遗症,现在公安局介入,请问该怎么处理,那边不想出钱,已经被拘留,公司的意思是只一半,麻烦了,因为不懂这块。昨天公司说全全负责,今天就不太想负责了

合同纠纷 2018-11-08 0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
    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
    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
    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1、职工在受伤后用人单位拒绝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在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暴力侵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有权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3、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以降低单位用工风险。

  • 1、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员工和单位还是存在经济联系的。
    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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