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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动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

合同纠纷 2021-08-02 1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 您好,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回答,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所以你最好先把车拿到手再借钱给他
  • 您好!关于设立质权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担保法》的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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