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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在街道办做环卫工人,在上班扫马路时发生车祸,由于年龄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的劳动关系,请问这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肇事方付全部责任,工伤评残8级,交通伤残10级,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肇事方双重赔偿吗?可以的话能否具体列出劳务赔偿事项和赔偿金额,肇事方经济不良,只买了交强险,我们垫付了2.5万的医药费,如果车主不赔付我们可不可以全部向单位索赔呢,除了车主和保险公司的那部分我们还可以向单位索赔一次性伤残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工伤评残8级,交通伤残10级,可以赔偿多少钱,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1-08 19: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询 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职工构成工伤一级伤残的,不可以一次性赔偿,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一级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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