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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我们公司还有一个多月快满三年了,但是公司突然要搬厂,我不愿意去,不知道有没有什么补偿的?

劳动纠纷 2018-11-09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厂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愿意去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1,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擅自改变工作环境的,属于修改劳动合同,修改条款无效。可以拒绝前往工作地。 2,公司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满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作为报酬。
    在一个月内公司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3,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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