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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9月10日进的公司,签的是劳动协议,应聘的时候说试用期6个月后可以买三险。曾提出要求购买,公司说正在改革,暂不办理,今天5月又签了一次协议书。但到现在也没买保险,还因为我怀孕了,说要辞退我,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合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劳动纠纷 2018-11-10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法定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您好,女员工怀孕期间被辞退,能要求劳动赔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立即为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拒绝,你即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欠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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