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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我进厂有两年第三年不做了,第三年也就是2013年进了别的厂,2013四月份老板打电话给说你回来我厂上班吧/我说我已经进别的厂上班了,老板说你那里工资多少我补钱给你,第二天我跟老板当面说我只做今年完就不做了他同意,第三天老板还写一张承诺书给我,内容/杨某某在别的公司上班本公司同意补杨某某5000元现金但必须要做一年以上,老板签字了我也签字但我们不是当面互签是老板拿厂长给我,到第四天人事部拿一份合同书给签到2014年2月,如果合同书时期到了,我不在老板公司上班,老板说要把我的5000元扣掉,你们说我的合同说有法律效力吗?谢谢给我答案急

劳动纠纷 2018-11-10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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