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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入职时按公司要求签了自愿放弃社保证明,之后如果有事要用到社保,可以跟公司要求吗

劳动纠纷 2018-11-10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没有购买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缴费义务。因为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义务,不能以双方协议免除。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 劳动者入职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以前有没有在原来的公司离职,以及离职期间的各种表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离职证明的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1、本人离职的理由:希望在贸易方面,能获得更广泛的经验。
    2、本人去职原因,是希望在广告业方面发展。
    3、我为照顾住在远地的年老母亲,而申请辞职。
    4、本人离职的理由是这样:本人深知无升迁的机会。
    5、由于希望获得更高的职位负更多的责任,而离开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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