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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务纠纷方面的问题。入职后公司每个月发的工资都是另外一个金额,跟offer和合同的都不一样,每个月也有工资条的邮件发放,上面的薪资标准写的都是实际发放的金额,高于offer和合同的金额。因为之前谈offer的时候表示过对薪资不太满意,当时部门经理是说过可以调整,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看到邮件上的金额以为有调整,而且公司有规章制度说不能打听薪资,所以从来没问过。另外,在入职后,在公司四个月后离职(4个月里都是按照实际发放的那个金额做的工资条,有明确标出我的职务和薪资标准,跟实际发放的金额一致。),但是离职后公司人事打电话说工资给我发错了,让我把多余的钱打给公司。

    我想问的就是offer、合同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都不一致,那实际的工资该以什么为准?

合同纠纷 2018-11-11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关于离职工资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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