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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按向社保交的工伤基数l787元一个月乘以l3个个月23231元赔偿,但我工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三千多,合理吗?

工伤赔偿 2018-11-11 1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地区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支付(在企业已交纳工伤保险费用时)。根据现在的处理方式,已经获得意外伤害赔偿的工伤待遇将不在赔负。
    如果赔偿金低于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将补足差额。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纳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交纳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所以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另外只要职工与所属企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包括试用期),企业就必须为其交纳工伤社会保险,如果未交,企业将赔负不低于工伤待遇的赔偿金额。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鉴定的等级,确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其中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职工,根据本人工资水平享受响应的津贴。同时,如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则按该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对于工伤保险部门而言,此处所说的本人工资以企业申报的员工工资额为基数,最终决定工伤职工待遇中使用的基数。如像你在问题中所提到的信息,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178,则可核算出养老保险基数为2225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那么企业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也就是2225元。
    接下来,就看你所在地使用的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则可核算出最终由工伤保险部门支持的工伤待遇。同时,若你本人发生工伤时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很明显企业没有如实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额申报缴费,若当地使用的上年度社平工资未超过7500元(4500/60%=7500),那么就会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则差额部分就应当由企业承担,否则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维护职工权益。
  • 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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