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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干保安行业12年3月13号入职的,于12年6月担任大门口收费岗一职[因大门口是公司形象岗,所以一直都是站岗的],于13年4月左右,由于公司人员减少,三班倒改为两班倒[早7点到晚7点],站的时间太长。到14年6月我曾在开会时跟领导提过,站着太久腿疼,适当坐一下,领导不批。要求换岗位,领导说没人肯接我的岗,又不批。后面因为脚疼的厉害,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得了腰椎间盘突出。15年4月初,因病不能胜任公司形象岗一职,调换为监控室[坐岗],于15年4月底因走路困难,住院治疗2个月,之后就连医药费都报不了,也得不到赔偿。现在情况比较严重,早上睡醒有时下不了床,走路走不了多远脚就疼得不行了。我今年才27岁,就这样算了我又不甘心。所以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学历较低,不懂得怎么写仲裁申请书。[今年27,不想被人知道我现在这种情况,也不想家里人担心,所以隐瞒了]请各位帮我写一下,仲裁申请书,谢谢

仲裁 2018-11-11 2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发觉自身权益收到损害的,仍旧可以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据了解,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仲裁委员会在不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裁决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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